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程序
项目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审批依据: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0项。
申请条件:占用跨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审批权限:
1、占用跨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由所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邻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门审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占用县域内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由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审批期限: 20天
收费依据:不收费。
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设施申请书;
2、申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占用三年以上的(含三年),应出具替代工程相关文件;
4、被占用单位意见书及相邻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意见书;
5、对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应出具被占用工程管理单位补偿方案(需经法定评定机构评定并出具评定意见书);
6、临时占用(占用期限三年以下的),占用者应出具恢复工程方案;
7、被占用工程管理单位意见书及相邻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审批程序:重大项目需召开论证会进行审查决定后审批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审批结果:发文。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价核定原则及办法
第三章  水价制度
第四章  管理权限
第五章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饮水安全项目计划